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的通知
文号:沪交科〔2023〕494 号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7-19 12:3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在宝山区试点实行

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宝山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相关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工作,现就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在宝山区率先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工作制度,试点时间2个月(81日至930日),由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宝山区交通委员会组织相关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二、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靠泊具有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港方应主动发起并与船舶签署交接单。船港属同一企业的,可由企业出具岸电使用承诺书并记录岸电使用情况替代。

三、交接单一式两份,由港方发起与船方或代理签署,港方可结合靠泊、装卸等生产业务交接工作与船方一并签署,并鼓励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电子签署方式。交接单签署后船港双方各执一份,各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在94日和108日之前将上一月度交接单的签署情况报送至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宝山区交通委员会。

四、靠港船舶未使用岸电的,港方应认真分析具体原因,因船港(船舶受电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岸电设施不匹配导致多次未能使用岸电的,港方应及时组织增建符合船舶使用要求的岸电设施。

五、本市积极支持推进标准化岸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交接单是岸电使用情况的重要证明,船港双方应如实填写。相关执法部门可结合交接单签署内容,比对平台岸电使用记录,确定岸电应用未用情况的责任主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712

 

 

 

 

 

 

 

 

 

 

 

 

 

 

 

附件                 岸电使用交接单

日期:

No:            

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未按要求使用岸电的船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港方岸电设施配置情况以及提供岸电供电服务申明

我司已配置了 高压/低压 岸电系统,具体配置情况如下:

1XX泊位设备容量 XXX  KVA,供电电压 XXX V,频率为 XXX Hz,接插件规格 XXX A

2XX泊位设备容量 XXX  KVA,供电电压 XXX V,频率为 XXX Hz,接插件规格 XXX A

……

我司将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供电服务。

船方岸电使用情况申明

  船名       船舶识别号(登记号)        

本次靠泊是否将使用岸电设施:   £   £

不使用岸电的请具体说明理由:

£船舶未配备受电设施;

£船舶受电位置与靠泊供电位置不一致,并说明受电设施所在位置:£左舷 £右舷£左、右舷均可  

£船舶受电设施与港方不匹配,并说明现有船舶受电设施参数:设备容量 XXX  KVA,供电电压 XXX V,频率为 XXX Hz,接插件规格 XXX A

£船舶受电设备故障,预计将在XXX完成修复;

£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

£不满足法定强制使用岸电的靠泊时间要求;

£使用了有效的替代措施:£电能 £液化天然气 £其他清洁能源 £关闭辅机且不对外排放

£其他原因:                                       

船方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港方岸电实际使用情况信息确认

上述船舶在 XXXX- XXXX靠泊期间,实际是否将使用岸电设施:   £   £

实际未使用岸电的请具体说明理由:

£与船方表述的不使用岸电理由一致;

£与船方表述的理由不一致,具体原因:                            

港方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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