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3-00035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科〔2023〕494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在宝山区试点实行
“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宝山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相关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工作,现就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在宝山区率先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工作制度,试点时间2个月(8月1日至9月30日),由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宝山区交通委员会组织相关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二、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靠泊具有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港方应主动发起并与船舶签署“交接单”。船港属同一企业的,可由企业出具岸电使用承诺书并记录岸电使用情况替代。
三、“交接单”一式两份,由港方发起与船方或代理签署,港方可结合靠泊、装卸等生产业务交接工作与船方一并签署,并鼓励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电子签署方式。“交接单”签署后船港双方各执一份,各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在9月4日和10月8日之前将上一月度“交接单”的签署情况报送至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宝山区交通委员会。
四、靠港船舶未使用岸电的,港方应认真分析具体原因,因船港(船舶受电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岸电设施不匹配导致多次未能使用岸电的,港方应及时组织增建符合船舶使用要求的岸电设施。
五、本市积极支持推进标准化岸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交接单”是岸电使用情况的重要证明,船港双方应如实填写。相关执法部门可结合“交接单”签署内容,比对平台岸电使用记录,确定岸电应用未用情况的责任主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岸电使用交接单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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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未按要求使用岸电的船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港方岸电设施配置情况以及提供岸电供电服务申明 |
我司已配置了 高压/低压 岸电系统,具体配置情况如下: (1)XX泊位设备容量 XXX KVA,供电电压 XXX V,频率为 XXX Hz,接插件规格 XXX A。 (2)XX泊位设备容量 XXX KVA,供电电压 XXX V,频率为 XXX Hz,接插件规格 XXX A。 …… 我司将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供电服务。 |
船方岸电使用情况申明 |
船名 船舶识别号(登记号) |
本次靠泊是否将使用岸电设施: £是 £否 不使用岸电的请具体说明理由: £船舶未配备受电设施; £船舶受电位置与靠泊供电位置不一致,并说明受电设施所在位置:£左舷 £右舷£左、右舷均可; £船舶受电设施与港方不匹配,并说明现有船舶受电设施参数:设备容量 XXX KVA,供电电压 XXX V,频率为 XXX Hz,接插件规格 XXX A; £船舶受电设备故障,预计将在X年X月X日完成修复; £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 £不满足法定强制使用岸电的靠泊时间要求; £使用了有效的替代措施:£电能 £液化天然气 £其他清洁能源 £关闭辅机且不对外排放; £其他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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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方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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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方岸电实际使用情况信息确认 |
上述船舶在 X年X月X日X时- X年X月X日X时 靠泊期间,实际是否将使用岸电设施: £是 £否 实际未使用岸电的请具体说明理由: £与船方表述的不使用岸电理由一致; £与船方表述的理由不一致,具体原因: 。 |
港方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