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12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建〔2024〕157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和业绩信息录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上海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建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宣贯、审核、检查、评价等工作。

注册在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对本单位信用和业绩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落实好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协助项目参建单位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相关业绩信息。

二、工作内容

(一)从业单位自查自纠阶段(至20246月底)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对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 以下简称部公路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向市交通建管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予处理。

(二)业绩信息录阶段(至20241130日)

从业企业在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公路系统的,最迟于20241130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的补录工作,并向市交通建管中心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公路系统关闭后将不再允许业绩信息补录20251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公路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

(三)管理部门核查阶段(2024712月)

2024年下半年,市交通建管中心组织开展本市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报部公路局。核查中如发现从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20251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工作要求

(一)各从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部公路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有关信息并动态更新。

(二)市交通建管中心应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审核,适时开展相关工作培训,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如发现信息内容存在虚报、造假、瞒报、错报或漏报等情形,应依法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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