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告知承诺实施细则(2023版)》的通知
索取号:MB2F31330Y/2023-00003 发布机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道运设运〔2023〕3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道运中心、委行政服务中心:
根据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局决定进一步拓展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明确将“公共停车场(库)开业备案”、“公共停车场(库)(含临时停车场)基本信息变更备案”两项业务情形纳入“告知承诺”办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将“智慧停车场(库)核验报告”、“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联网监测报告”等两项备案材料调整为承诺件材料,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告知承诺实施细则(2023版)》,并经市道路运输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
告知承诺实施细则(202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备案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备案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备案条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备案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申请、审批、监管适用本细则。临时停车场开业经营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备案方式。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一)上一年度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
(二)曾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负责本辖区内机场、火车站等市级对外交通枢纽等附属的公共停车场(库)以及其他市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备案。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推进;并按照分工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备案。
第二章 经营备案相关规定
第五条(备案依据)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事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实施行政备案,并制定相关办事指南。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法律效力)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必备条件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活动。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与受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向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的申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外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向本辖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须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办事指南》的一般程序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备案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备案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作出行政备案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件的送达)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备案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备案决定的撤销)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发现申请人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备案决定。申请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经营,擅自经营的,行政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诚信档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备案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备案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备案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3 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实行告知承诺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停车场(库)开业备案,应当提交:
1、《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原件(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含泊位平面图)复印件;
7、《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原件;
8、《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
以下材料申请人可以选择以承诺方式提交:
9、智慧停车场(库)核验报告(电子版);
10、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联网监测报告(电子版)。
二、公共停车场(库)(含临时停车场)基本信息变更备案应当提交:
1、《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变更备案表》原件(附件3);
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复印件;
5、调整后的泊位平面图原件;
6、《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原件;
7、《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4)。
以下材料申请人可以选择以承诺方式提交:
8、智慧停车场(库)核验报告(电子版);
9、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联网监测报告(电子版)。
附件1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经营者信息 |
工商登记名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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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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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区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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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质 |
£国有 £集体 £私营 □港澳台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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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户类型 |
□企业 □分支机构 □个体经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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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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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库 信 息
场 库 信 息 |
基 本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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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库)名称 |
(按照主体建筑物名称+“停车场(库)”字样的格式命名,如:**大厦停车场(库);对于无主体建筑物名称的临时停车场,按照出入口所在道路名称+“临时停车场”字样的格式命名,如:**路临时停车场) |
场(库) 使用性质 |
□自有场库 □租赁经营: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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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库) 产权方名称 |
场(库)产权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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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库)产权方经济性质 |
£国有 £集体 £私营 □港澳台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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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库)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对外公开服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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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库)地址 |
区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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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口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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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口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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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域 |
£内环线内 □内中环线间 □中外环线间 □外环线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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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域,主要包括:内环线内区域、市级副中心(真如、花木—龙阳、江湾—五角场)、世博会地区、徐汇滨江、前滩地区、后滩地区 £ 二类区域,主要包括:内外环间区域(除一类区域外)、主城区宝山片区、主城区闵行片区、川沙城市副中心、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五个新城中心 £ 三类区域,主要包括:外环外区域(含五个新城其他区域,除一类和二类区域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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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库)主体建筑功能类型 |
□医疗卫生场所 □商办综合体 £文化体育展览场馆 □旅游场所 □交通枢纽 £其他综合类建筑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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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库) 经营性质 |
□公共停车场(库){□社会公共 □配建开放 } □临时停车场 □公共换乘(P+R)停车场(库)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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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总泊位数(个) |
总泊位数 (个) 其中:停车换乘(P+R)泊位数 (个) 社会公共泊位数 (个) 无障碍泊位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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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桩 泊位数 |
快充泊位数 (个),慢充泊位数 (个) 其中:专用泊位数 (个)( □快充 个;□慢充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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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车场(库)等级 |
□G1 □G2 □G3 |
智慧停车系统供应商 |
充电设备供应商 /服务运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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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停放车型(可多选):□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客车 □小型货车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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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车 场 详 细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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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类型(单选):□室外停车场 □机械停车设备(地上) 机械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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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级别 |
停车场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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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面积(㎡) |
计费标准 (应与现场实际收费标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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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泊位数(个) |
小型客车泊位数 (个),小型货车泊位数 (个) 大型客车泊位数 (个),大型货车泊位数 (个) 其他泊位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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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桩 泊位数 |
快充泊位数 (个),慢充泊位数 (个) 其中:专用泊位数 (个)( □快充 个;□慢充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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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泊位形式 |
平面自走式 (个),其中:子母式 (个); 机械式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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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车 库 详 细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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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类型(单选): □停车库(地上( 层数)) □停车库(地下( 层数)) □机械停车设备(地下(第 层))机械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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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库级别 |
停车库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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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库面积(㎡) |
计费标准 (应与现场实际收费标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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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泊位数(个) |
小型客车泊位数 (个),小型货车泊位数 (个) 大型客车泊位数 (个),大型货车泊位数 (个) 其他泊位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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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桩 泊位数 |
快充泊位数 (个),慢充泊位数 (个) 其中:专用泊位数 (个)( □快充 个;□慢充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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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泊位形式 |
平面自走式 (个),其中:子母式 (个); 机械式 (个)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注:1.有多个进、出口的,请附表说明;
2.有2个及以上停车场、库详细信息的,请分别附表说明。
进口地址1 |
|
进口地址2 |
|
进口地址3 |
出口地址1 |
|
出口地址2 |
|
出口地址3 |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别: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注:委托人指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别: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现委托 作为代理人,办理(申请企业名称)关于申请 (申请事项名称) 的事宜,并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托权限如下:
。
申请企业(公章): 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委托书应完整填写,不得缺项;
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不用提交本委托书,但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本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2
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公共停车场(库)开业备案)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方式: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行政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信用情况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备案申请。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
1、上一年度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
2、曾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核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备案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条;
2、《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和专用停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交科〔2021〕60号)
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设置的通知》(沪交科〔2021〕615号)
5、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沪交道运〔2021〕32号)
6、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管理的通知》(沪道运设运〔2021〕222号)
7、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沪道运设运发〔2021〕239号)
8、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智慧停车场(库)建设的通知》(沪道运设运〔2022〕63号)
(三)备案条件
1、申请开业备案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申请人”)需提前在本市办理含有“停车场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对于确需办理经营备案手续,仅用于停放事故车、违章车等特殊车辆的停车场(库),可按照“事故车(违章车)专用停车场 ”予以备案;
3、住宅小区停车场(库)办理开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应符合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或其正式委托的经营者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4、申请开业备案的停车场(库)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中各项要求需全部落实,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库)等行业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
5、已备案公共停车场(库)备案期满后继续申请备案的,需在上一年度的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A级(“合格”)及以上等级,在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中未留存逾期未落实行业重点工作部署的记录;
6、公共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物属租赁的,申请人应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方授权开展停车场经营服务的直接书面证明;授权开展停车场经营服务的期限应不短于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有效期限;
7、上一年度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8、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1、《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原件(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含泊位平面图)复印件;
7、《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原件;
※8、智慧停车场(库)核验报告(电子版);
※9、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联网监测报告(电子版)。
其中, 项材料申请人在行政备案申请时提交(1-7项为必交材料); 项材料申请人在自该承诺书签章之日起30日内具备相应条件,并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时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事指南承诺期限作出审批决定。(此项内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行政备案决定。
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备案。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备案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诚信档案中留下记录并依法对外公示,同时,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备案的行政备案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备案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备案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备案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七)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变更备案表
经营者名称 |
|||
场(库)名称 |
备案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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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只填写变更项目) |
|
□经营者登记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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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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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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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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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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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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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基本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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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名称 |
|||
出入口数量及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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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泊位类型及数量 |
|||
变更理由: |
|||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别: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注:委托人指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别: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现委托 作为代理人,办理(申请企业名称)关于申请 (申请事项名称) 的事宜,并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托权限如下:
。
申请企业(公章): 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委托书应完整填写,不得缺项;
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不用提交本委托书,但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本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4
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公共停车场(库)(含临时停车场)基本信息变更)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方式: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行政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信用情况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行政备案申请。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
1、上一年度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
2、曾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核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审批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条;
2、《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和专用停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交科〔2021〕60号)
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设置的通知》(沪交科〔2021〕615号)
5、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沪交道运〔2021〕32号)
6、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公共停车信息联网管理的通知》(沪道运设运〔2021〕222号)
7、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沪道运设运发〔2021〕239号)
8、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智慧停车场(库)建设的通知》(沪道运设运〔2022〕63号)
(三)备案条件
1、涉及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数量及位置、经营泊位类型及数量等变更,应符合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
2、上一年度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3、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1、《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变更备案表》原件(附件3);
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复印件;
5、调整后的泊位平面图原件;
6、《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原件;
※7、智慧停车场(库)核验报告(电子版);
※8、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联网监测报告(电子版)。
其中, 项材料申请人在行政备案申请时提交(1-6项为必交材料); 项材料申请人在自该承诺书签章之日起30日内具备相应条件,并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时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事指南承诺期限作出审批决定。(此项内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行政备案决定。
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备案。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备案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重处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诚信档案中留下记录并依法对外公示,同时,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备案的行政备案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备案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备案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备案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七)所作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