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驾培行业智能教学 设备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33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道运 〔2024〕459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驾培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转型和绿色低碳、智能高效、新质发展,优化学员学驾体验,更好满足学员数字化时代多元化、高品质学驾服务需求,现就开展本市驾培行业智能教学设备应用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持续推进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促进行业企业创先争优向科技化、品牌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科技赋能提升驾培行业服务水平。
二、智能教学设备要求
(一)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
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1.应符合《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JT/T 378-2022)规定的动感型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Ⅲ级),并由具备CMA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智能驾培模拟器计量检测报告或计量校准证书。应具备教学课程和培训过程信息采集传输与评价中的视景和驾驶操作信息采集传输、示范教学视频、驾驶过程评价、驾驶过程回放等功能。
2.动感模拟应达到六自由度中三个自由度的运动响应,运动幅度满足JT/T378—2022相关要求。
3.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计时终端应符合团体标准《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要求》(T/MVDT 001-2021)。
4.鼓励配置符合《信息技术—虚拟现实头戴式显示设备通用规范》(GB/T 38259-2019)的虚拟现实(VR)头显设备。
(二)智能实车教学设备
机动车驾驶培训智能实车教学设备是指安装于教练车上的车载智能教学设备,应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第二部分“基础和场地驾驶”教学过程中,通过智能化人机交互技术,部分或完全替代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实车教学设备。该设备应具备《教学大纲》第二部分所有教学项目和教学内容,通过视音频实时交互进行教学指导、测评分析教学效果、全程记录回放训练过程等方式,实现相应的教学目标。
三、新申请试点企业条件
鉴于当前本市驾培行业企业经营、服务情况,因试点企业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和具有一定管理、服务能力,根据向驾培行业企业征求意见反馈,新申请试点企业条件为:
(一)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A级。
(二)企业教练车总数达到50辆(含)以上。
四、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驾校,以自愿为原则,可向市道运中心申请开展智能教学设备应用试点工作,具体申请流程由市道运中心另行制定发布。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由市道运中心抄送市交通委执法总队。
五、配套措施
(一)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
1.每位学员使用智能模拟器培训学时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2.每台在用智能模拟器培训能力按照所属培训机构单车基数核定(每月最低使用30个学时方可计入)。
(二)智能教练车
每台安装智能实车教学设备的教练车,在培训机构单车核定基数的基础上,增加1个基数。
六、管理要求
(一)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
1.培训学时和内容数据应实时接入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设备应配置视频监控摄像头,具有学员人脸识别进行签到和签退的身份验证功能、培训学时记录功能、教学过程随机抓拍功能、培训视频传输和调取功能,确保培训全过程可溯源、可核查。
2.使用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不限于培训机构经营注册地,培训机构可自行选择教学场所,方便学员就近训练。市道运中心应掌握培训机构配置模拟器的教学场地情况。教学场所应安装实时监控摄像头,摄像头应能覆盖教学场所全部区域,监控视频应接入计时培训监管平台,可远程实时查看学员训练情况,视频须本地保存一年以上。
3.试点企业计入培训能力的智能模拟器总数应不大于教练车总数的50%。各教学场所配备的智能模拟器数量不设限制。
4.试点企业应规范经营、因人施教、优质服务,不得强制学员使用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不得出现另外收费、变相涨价、降低培训质量等问题;关注可能发生的有学员不适应智能驾驶培训模拟器学驾问题,及时调整优化培训方式,保障培训安全和培训质量。
5.试点企业应关注智能驾驶模拟器技术发展,及时对智能驾驶模拟器技术功能进行升级;注重驾驶模拟器的逼真度,侧重学员的场景感受度,及时优化动态可变模拟场景。
(二)智能实车教学设备
1.培训机构应当围绕智能化实车教学模式具有的特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区别于传统教学模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智能化实车教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训练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学员培训数据和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等。
2.培训机构应当设立智能化实车教学管理负责人、教学安全监控人员、教学现场指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教学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和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安全监控人员应当具备教练员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经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智能化实车教学系统、车载设备、教学软件操作和使用方法。教学现场指导人员具备教练员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熟练掌握智能化实车教学车载设备、教学软件操作和使用方法。
3.培训机构应当在智能化实车教学训练场地内设立实时动态监控中心。智能化实车教学设备应当在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培训时,能够确保教学安全,能够自动识别预判驾驶风险、自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具有远程控制车辆动态功能。教学期间,教学安全监控人员应当在监控岗位确保实时监控,教学现场指导人员应当在教学岗位确保随时响应。其中,教学现场指导人员按照应用智能化实车教学设备教练车总数的20%进行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4.培训机构采用智能化实车教学模式,应当在符合管理要求的训练场地内开展。训练场地应当单独设置,训练区域封闭隔离,训练科目设置合理。教学车辆不得与非智能化实车教学车辆混合使用训练场地。
七、负面行为清单
(一)违反上述智能教学设备管理要求的。
(二)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四)驾校投诉率连续三个月排序前十的。
(五)媒体曝光引起较大社会负面反响的。
对于涉及上述负面清单行为的培训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八、工作要求
(一)市道运中心和市驾培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鼓励驾培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要加大对试点企业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学员参与体验智能教学设备服务模式。
(二)市道运中心应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对智能教学设备在培训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督促试点企业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三)市道运中心应督促试点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学员服务体验反馈机制,开展满意度跟踪测评,及时记录教学效果、设备故障等情况,评估设备节能成效,定期总结并上报试点工作经验。
(四)市道运中心和市驾培行业协会应做好试点工作结束后的试点总体情况总结评估工作,根据试点实际情况,提出智能教学设备要求、配套政策、管理要求等方面的优化建议。
九、试点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