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4年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32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科〔2024〕483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高效、有序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交行规〔2022〕5号,以下简称《办法》),可在http://www.jt.sh.cn查询)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资金支持范围,支持范围参见《办法》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参见《办法》第六条。
2.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3.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交(竣)工验收。
4.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无不执行生效判决信息,无执行期内刑事判决信息)且纳税状况良好的交通行业单位或者个人;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二、具体要求
专项资金申请、受理与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请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需提交完整纸质文本。申请单位准备下列相关材料:
1.书面材料
(1)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等。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交(竣)工验收审批材料,申报数据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生产与能耗统计资料、检测报告),总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5)项目节能量(或替代量)的核定方法和数据,应提供相关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公式和技术路线等。
(6)能源替代类项目在本市使用证明或者能源补给材料。
(7)核算时期和方法
项目节能量(或替代量)的核算期为1年。其节能量(或替代量)按交(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运行期1年内产生的实际节能量(或替代量)进行核算。
项目节能量与替代量的核算,按照《关于修订〈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节能量、替代量核算技术细则〉的通知》(沪交科〔2024〕391号)要求执行。
申请单位提交的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如有控股集团公司、区交通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的,上级单位应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2.电子材料
电子材料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以及社会媒体对项目公开报道资料等,相关电子材料须通过网上申报,网址为:
http://zj_jienengjianpai.jnjpjtsh.com/index.php?m=member&c=content&a=published
(二)项目受理
1.受理单位: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
2.受理时间:2024年7月22日—8月21日(工作日上午9时到下午5时)。
3.受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在网上填写《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审核通过后,再将相关纸质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受理单位。
4.材料受理后概不退回,请自行备份。
5.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2号楼13楼(交规院)
邮政编码:200092
联系人:朱盈、杨嘉睿
联系电话:021-55008675,13818123557,13795278323
电子邮箱:jnjp@jtw.shanghai.gov.cn
受理及形式审查结束后,由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经市交通委确认后,将项目材料交予审核单位。
(三)项目初审
初审时间:2024年9月20日前。
初审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申请单位对项目审核工作应予以配合。
(四)第三方审核
通过项目初审的项目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节能量(替代量)审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替代量)审核,根据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五)项目复核
对通过项目初审和第三方审核的项目,由复核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项目评审结束后,由审核单位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交通委。
对于通过现场审核和项目复审的项目,根据《办法》第八条,由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第三方审核报告和项目复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并按照工作程序完成公示等其他后续工作。
附件: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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