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运行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2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60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科〔2024〕823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有关区(管委会)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港航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长航函道〔2024〕280号),自2024年11月15日起,我市启用运行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岸电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靠泊上海港港口码头时,船方和码头方应当使用平台系统(油气化工码头、液货船舶除外)。
二、船舶靠泊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岸电,并在平台系统中录入岸电使用情况或不使用岸电的有效替代措施。码头方应当对船方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三、各有关区(管委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运用相关岸电系统,加强港口和船舶应用岸电全过程在线监管,发现港口和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行为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