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001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安〔2024〕1015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沪交安〔2024〕1015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各道路运输企业:
2024年9月2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交运规〔2024〕8号)。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做好本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现就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市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管理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管理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含分支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两类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本市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的“两类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管理办法》执行,从业领域参照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二、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工作。
临港新片区管委、各区交通管理部门会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所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有关报考审核、考试实施、线上线下办理注销业务初审等工作。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有关从业领域认定、信息变更、延期审核、注销终审等工作。
市交通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交通管理部门所属执法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本市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要求,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和组织实施,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基础,持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考核管理
市交通委职业资格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试组织的各项条件保障,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场所、人员、物资及时到位,确保考试顺利实施。要畅通考生咨询渠道,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和妥善解决考生关心的问题。参加考试的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三)强化监督执法
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考核合格证明。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执法单位依法加大职责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执法监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加大宣贯力度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大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宣贯力度,让企业了解安全考核工作的任务、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让未取得合格证明的“两类人员”及时参与安全考核、已取得合格证明的“两类人员”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变更和延续。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将此通知转发至本辖区、本领域所监管道路运输企业,并加强宣贯,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考核有关要求,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文件、掌握要领、落实有力,确保安全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道运安〔2019〕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