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5年1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修订〈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原《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办理、监管等相关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对原《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第三条适用范围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包括新办、经营范围增加、站址变更,经营许可延续)的申请、审批、监管适用本细则。申请人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二)将第四条职责分工中原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职责调整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并对其他相关表述进行细化。具体修改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以及注册地在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的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审批。
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推进,以及注册地在本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审批(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除外)。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推进,以及注册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审批。
(三)将第六条申办材料表述进行进一步细化,具体修改为: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新办、增加经营范围、站址变更),应当提交:
1.《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新办、经营范围增加、站址变更)
2.《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增加”和“站址变更”的,须补充提交)
6.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7.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或复印件
上述第6项、第7项、第8项可以按照告知承诺约定期限提交,其余材料在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时现场一并提交。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经营许可延续),应当提交:
1.《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经营许可延续)
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变更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或复印件
上述第6项可以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其余材料在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时现场一并提交。
(四)删除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中“符合法定条件前,不开展经营活动承诺”表述,增加“配合行政审批机关进行事后核查”表述。
(五)将第十条审核与决定,修改为: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依法依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将第十二条后续监管,修改为: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经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七)将第十三条审批决定的撤销,修改为:被审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因被审批人拒不配合告知承诺事后核查,行政审批机关无法核实被审批人承诺内容的;行政审批机关事后核查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被审批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八)增加第十四条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具体内容为:行政审批机关事后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对违反承诺的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审批机关事后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从重处罚。
(九)将原第十四条诚信档案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行政审批机关应建立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与窗口单位、执法单位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档、推送工作机制,并将行政相对人告知承诺情况纳入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另对告知承诺《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三、相关问题解答
Q1:哪些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业务情形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A:当前,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中新办、经营范围增加、站址变更和经营许可延续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Q2:具体哪个部门负责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
A: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对外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向本单位提交的申请。
Q3:完成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后,多久行业管理部门会开展承诺内容属实情况核查?
A: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经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Q4:申请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需要做出哪些承诺?
A:申请人愿意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具体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配合行政审批机关进行事后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