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普通公路中央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7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26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财〔2026〕70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市道运中心、市交通建管中心:

  为支持本市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4〕367号)、《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361号),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普通公路中央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及上海市普通公路“以奖代补”专项评价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普通公路中央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2.上海市普通公路“以奖代补”专项评价指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2月10日

 

附件1

上海市普通公路中央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用好中央资金,支持本市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4〕367号)、《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361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等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下达的中央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补助的本市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含县、乡、村道)等普通公路项目。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三条  奖补资金补助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体支出范围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4〕367号)执行。项目应纳入本市公路规划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4〕366号)要求的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补助标准。

  (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工程支出或日常养护支出。

  (三)用于工程类项目的奖补资金,其与各类中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总和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中央预拨的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根据各区的建设任务因素(权重60%)和养护任务因素(权重40%)进行分配。其中建设任务因素包括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当年计划投资额(权重30%)、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当年计划建设里程(权重30%)。养护任务因素包括农村公路优良路里程(权重30%)和农村公路一、二类桥梁数量(权重10%)。

  各区分配权重=0.3×Ai+0.3×Bi+0.3×Ci+0.1×Di

  Ai:各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当年计划投资额占全市当年计划投资额比例。

  Bi:各区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当年计划建设里程占全市当年计划建设里程比例。

  Ci:各区农村公路优良路里程占全市农村公路优良路里程比例。

  Di:各区农村公路一、二类桥梁数量占全市农村公路一、二类桥梁数量比例。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梳理下年度补贴项目情况、奖补资金需求,并设置绩效目标,报市交通委备案。分配至各区的预拨资金额度不超过该区申报的奖补资金需求金额。未申报奖补资金需求的区不参与预拨资金分配。

  (二)中央清算下达的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依据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以及“以奖代补”专项评价结果,奖励评价得分前五名的区。资金分配权重为第一名24%、第二名22%、第三名20%、第四名18%、第五名16%。

  (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委依据中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中央绩效目标统筹分配。

  第五条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数据申报专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数据更新管理、末端数据及时填报等工作,确保评价数据完整、准确。

  每年3月底前,市交通委结合中央“以奖代补”评价数据申报、行业日常管理及年度绩效评价成果等,组织开展上一年度普通公路“以奖代补”专项评价。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

  第六条  中央下达奖补资金后,市交通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奖补资金分配方式,编制分配方案及细化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分配下达奖补资金。其中:

  (一)分配至市管项目的奖补资金预算: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二)分配至区的奖补资金预算:在收到下达通知的30日内,各相关区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央及本市奖补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安排补助项目、细化绩效目标,并就建设、养护项目分别征询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设施养护处)意见后,报市交通委(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避免形成结余资金。

  第八条  因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等原因导致下达的奖补资金难以执行的,区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组织调整补助项目,征询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设施养护处)意见后,报市交通委(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分配至区的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区级项目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在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完成项目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年度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和工程管理要求,做好奖补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进度、安全质量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花钱、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一条  市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对奖补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等组织督查抽查。由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处、设施养护处)分别对建设、养护项目开展年度实施情况检查。

  第十二条  未按要求分配落实奖补资金、未及时开展绩效评价以及项目推进不力导致资金结余的,在下一年度评价时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后续两年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央明确其他类别奖补资金用于普通公路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补助标准和分配方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公路中央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财〔2022〕708号)同步废止。

 

附件2

上海市普通公路“以奖代补”专项评价指标

  普通公路“以奖代补”工作评价分为建设、养护、财政投入和“以奖代补”支撑数据申报等四大类。年度评价总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得分按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满分100分。具体指标如下:

  一、建设指标(满分40分)

  本指标主要评价各区的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指标总分=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年度建设里程完成情况得分+投资增长得分。其中: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年度投资实际完成额/年度投资目标额)×20。本项满分20分。

  (二)年度建设里程完成情况得分=(年度实际完成里程/年度里程目标额)×15。本项满分15分。

  (三)投资增长得分=(年度投资实际完成额/上年度投资实际完成额)×5。本项满分5分。

  (四)指标解释:1.年度投资目标额、年度里程目标额。由市交通委组织各区上报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区年度任务目标。2.年度实际完成额。根据以奖代补支撑系统中的年报数据确定。

  二、养护指标(满分40分)

  本指标主要评价各区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和养护情况。指标总分=年度公路技术状况得分+桥梁技术状况得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比例得分。其中:

  公路技术状况得分。按以下标准计分,满分10分:

农村公路优良路率(PQI)

得分

94%(含)以上

10

92%(含)-94%

8

90%(含)-92%

6

88%(含)-90%

4

86%(含)-88%

2

86%以下

0

  桥梁技术状况得分。按以下标准计分,满分10分:

一二类桥梁比例

得分

100%

10

99%(含)-100%

8

98%(含)-99%

6

97%(含)-98%

4

96%(含)-97%

2

96%以下

0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比例得分。按以下标准计分,满分20分:

县道

乡村道

本项得分=县道得分+乡村道得分

养护工程比例

得分

养护工程比例

得分

13%(含)以上

10

8%(含)以上

10

11%(含)-13%

8

7%(含)-8%

8

10%(含)-11%

6

6%(含)-7%

6

9%(含)-10%

4

5%(含)-6%

4

8%(含)-9%

2

4%(含)-5%

2

8%以下

0

4%以下

0

县道养护工程比例为10%以下的,较上年度指标每提升0.5%,加0.25分,最高加2分。

乡村道养护工程比例为6%以下的,较上年度指标每提升0.5%,加0.25分,最高加2分。

  (四)指标解释:农村公路优良路率、一二类桥梁比例根据公路养护年报数据计算。养护工程比例根据“以奖代补”支撑系统中的年度计划数据确定。

  三、财政指标(满分15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各区对农村公路的财政投入、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指标总分=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得分+乡村道养护配套投入得分+奖补资金绩效得分。其中:

  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得分。按以下标准计分,满分5分:

预算执行率

得分

98%(含)以上

5

96%(含)-98%

4

94%(含)-96%

3

92%(含)-94%

2

90%(含)-92%

1

90%以下

0

未按要求分配落实奖补资金、未及时开展绩效评价以及项目推进不力导致资金结余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2~0

  乡村道养护配套投入得分。区级财政对乡村道养护投入与当年下达中央燃油税返还资金相应分配数对应比例。按以下标准计分,满分5分:

乡村道养护配套投入率

得分

100%(含)以上

5

95%(含)-100%

4

90%(含)-95%

3

85%(含)-90%

2

80%(含)-85%

1

80%以下

0

  中央专项资金绩效得分。资金下达后,按期完成项目和绩效目标备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完成的,根据各分项指标执行效果得0-3分。本项满分5分。上年度无中央专项资金的,不参与评分,按5分计。

  指标解释:1.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燃油税返还资金、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当年市财政下达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之和/当年全区转移支付资金部分的实际执行数。2.年度绩效情况,根据市交通委组织的年度中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成果确定。

  四、数据申报指标(满分5分)

  本指标主要考核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数据申报时效性和数据质量。评分标准如下:

评分内容

得分

数据申报时效性

季度及年度数据按时上报的,得2分。季度未按时上报,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年度数据未按时上报的,扣2分。

数据质量

年报数据完整且准确的,得3分。年报数据缺失、漏项的,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行业运行数据等比对存在偏差的,因数据质量影响申报进度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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