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1-09

一、 公告内容

市交通委起草了《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就草案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征询意见时间

2023331日至43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1.来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1号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监管处,邮编:200125

2.电子邮件:aqjgc@jtw.shanghai.gov.cn

3.传真:021-83090181

二、 草案全文

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

三、背景介绍

(一)编制背景

2021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分别完成修订,相关义务性、责任性条款的内容有较大的修改。为进一步强化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求,起草《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编制过程

一是充分考虑到交通领域各单位开展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认真研究、逐条梳理一法一条例的各个条款,将所涉及的违法依据与处罚依据一一对应,于202212月形成初稿;二是20231月至3月,通过发放意见征询单、组织专题研讨以及上门征集意见等多种方式,收集相关意见;三是2023331日至430日在上海交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于413日组织行业骨干企业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意见;四是20236月至8月期间,分别通过委公平竞争审查、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以及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 会议审议情况

2023年,经市交通委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会议指出,制定出台《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规范行使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质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加强行业宣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要及时开展执法专题培训,全面、精准把握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要素,按照裁量情节实施处罚,做到量罚相当,在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排除事故隐患。委属各执法单位要强化考核应用和内部管理,法规部门要运用执法督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升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能力水平

五、 决策结果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2023111日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12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19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1113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六、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一是集中征询意见。为深入广泛了解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现状,以及企业关切的重要问题,2022413日上午,市交通委邀请中远海运集团、隧道股份、建工集团、上港集团、申通集团、久事集团、大众集团、中石化工参加《裁量基准》专题研讨会,听取各企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是征询各方意见。2023331日至430日在上海交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 风险评估

《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交通行业实际开展编制工作,基准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市民、企事业单位利益的情况。《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一般不直接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财政金融风险等风险,综合预判本事项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八、 合法性审核、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

《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规范性文件,同时又被列为市交通委重大决策事项,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经委内法规、财务部门审核、审查,不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