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沪交行规〔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2019年10月22日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法〔2016〕2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沪交行规〔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2019年10月22日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法〔2016〕2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