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1-00060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1〕13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2-01-01 有效期至:2026-12-31
沪交行规〔2021〕1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16日第2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负责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委执法总队)协助市道路运输局对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市道路运输局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用)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原则)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总体要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序列、等级、条件及承担范围等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技术人员)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技术人员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三大类。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以其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完成的相关养护作业业绩为证明材料。
(三)专业技术人员由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四)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等专业职称。
(五)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筑路工、桥隧工、公路养护工、道路养护工、绿化养护工等直接相关专业,以及下水道养护工、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等间接相关专业。其中,申报甲级的,直接相关专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50%;申报乙级及交通设施安全养护的,直接相关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30%。
第八条(技术设备)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设备的配置要求(详见附表),其中:
(一)公路养护作业技术设备以申请单位自有为主。
(二)申请人可提供附表以外的大中型技术设备,以证明自身具有与养护作业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企业净资产)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净资产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二)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企业业绩)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企业业绩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业绩应当以公路养护相关业绩为主。业绩应当有体现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承包合同,如承包合同未能反映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需附业主出具的体现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材料。
(二)合法分包的业绩应当有业主出具的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材料。
(三)业绩认定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人提交的养护工程业绩需已完工,并附相关养护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上述企业业绩的要求及证明方式同样适用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要求。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总体要求)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市道路运输局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之日前企业连续3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五)企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六)企业技术工人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七)自有设备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采购合同附发票等所有权证明材料;
(八)租赁设备提交与设备出租企业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企业设备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九)业绩提交承包合同等能够体现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材料,并附质量合格证明;如提交分包业绩的,提交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及业主出具的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道路运输局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
第十三条(申请方式)鼓励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的,可以根据企业注册地,向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等九个区的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注册在本市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理“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的,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方式见《上海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许可流程)市道路运输局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市道路运输局名义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市道路运输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道路运输局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市道路运输局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有效期)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将许可决定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并获取资质电子证照。
第十八条(行为规范)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九条(延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市道路运输局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市道路运输局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市道路运输局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条(变更)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市道路运输局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合并、分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二条(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局申请办理。市道路运输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体要求)市道路运输局、委执法总队以及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方式)市道路运输局、委执法总队以及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过与市级部门间数据联动共享,探索应用非现场检查方式,重点对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动态核查。
第二十五条(虚假申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市道路运输局不予许可。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市道路运输局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六条(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局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被注销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道路运输局交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长效管理)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市道路运输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交通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市道路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附件
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置表
路基路面甲级
设备 |
数量 |
备注 |
路面铣刨机 |
2 |
自有或者租赁 |
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2 |
自有或者租赁 |
压路机 |
6 |
自有或者租赁 |
挖掘机 |
2 |
自有 |
装载机 |
2 |
自有 |
防撞缓冲车 |
4 |
自有 |
路基路面乙级
设备 |
数量 |
备注 |
路面铣刨机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压路机 |
3 |
自有或者租赁 |
挖掘机 |
1 |
自有 |
装载机 |
1 |
自有 |
移动式标志车 |
4 |
自有 |
桥梁甲级
设备 |
数量 |
备注 |
履带式或者轮胎式起重机 |
2 |
自有或者租赁 |
路面铣刨机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压路机 |
3 |
自有或者租赁 |
防撞缓冲车 |
4 |
自有 |
桥梁乙级
设备 |
数量 |
备注 |
履带式或者轮胎式起重机 |
2 |
自有或者租赁 |
路面铣刨机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压路机 |
3 |
自有或者租赁 |
移动式标志车 |
4 |
自有 |
隧道甲级
设备 |
数量 |
备注 |
路面铣刨机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各型压路机 |
3 |
自有或者租赁 |
高空作业车 |
4 |
自有 |
防撞缓冲车 |
4 |
自有 |
隧道乙级
设备 |
数量 |
备注 |
路面铣刨机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
1 |
自有或者租赁 |
各型压路机 |
3 |
自有或者租赁 |
高空作业车 |
2 |
自有 |
移动式标志车 |
4 |
自有 |
交通安全设施
设备 |
数量 |
备注 |
履带式或者轮胎式起重机 |
2 |
自有或者租赁 |
划线机 |
4 |
自有 |
标线清除机 |
2 |
自有 |
放线设备 |
2 |
自有 |
底漆高压喷涂机 |
1 |
自有 |
涂层测厚仪 |
1 |
自有 |
打桩、拔桩机 |
4 |
自有 |
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 |
1 |
自有 |
逆反射标线测量仪 |
1 |
自有 |
高空作业车 |
2 |
自有 |
防撞缓冲车 |
1 |
自有 |
移动式标志车 |
2 |
自有 |
注:租赁设备的,同一设备租赁合同认定次数不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