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6

索取号:MB2F31330Y/2021-00290 发布机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道运行规〔2021〕2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1-12-28 有效期至:2026-12-27

沪道运行规〔2021〕2 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已经市道路运输局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1126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

第三条  乘客候车应当服从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在站台或者人行道上自觉排队,依次先下后上。车辆驶离站点后,乘客不得上下车。

第四条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乘坐轮椅的乘客在乘坐无障碍公交车时,轮椅应当移动至无障碍区域并安全固定。

第五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扶牢,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待车辆停稳后,乘客依次先下后上。乘客乘坐高速公路线路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带。

第六条  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准上车,不得妨碍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第七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并保存好有效乘车凭证,配合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自备零钱或使用电子乘车卡、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车费,车上不设零找。

第八条  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两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乘车,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九条  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营运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乘客可以在驾驶员、乘务员的组织下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市区线路在15分钟内、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乘客有权要求运营企业按照原价退票。

第十条  乘客乘车时凡越站、无票、持废票、不支付车费、支付车费不足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5倍加收车费。

第十一条  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行登车、吊车、拦车、扒车;

(二)多占座位或者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三)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非紧急情况下随意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四)自行开关车门;

(五)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攀谈、聊天等妨碍其正常操作;

(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七)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随意走动;

(八)跳车、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九)在车厢内饮食(婴儿、病人除外)、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和乞讨

(十)在车厢内或者向车窗外扔掷杂物、垃圾;

(十一)在车厢内擅自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物品;

(十二)在车厢内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或者从事营销活动;

(十三)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四)携带物品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

(十五)影响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禁止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

(一)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

(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的;

(三)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军警犬除外)等动物的;

(四)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的;

(五)携带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的(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

(六)携带行李物品的总重量超过50千克,体积超过0.2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8米),长度超过1.7米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的情形。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扰乱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则关于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方面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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