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2

索取号:002421191K/2022-00031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2〕7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2-09-01 有效期至:2027-08-31

沪交行规〔20227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277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本市道路养护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养护市场从业单位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司法机关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本市道路养护市场主体在作业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本市道路养护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前款所称道路养护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参与本市道路养护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养护从业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维护、评价、发布、共享、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指导本市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协调相关交通行政执法和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质量监管等信息的归集,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通建设市场与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的协同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负责本市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具体包括制定养护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开展信用信息确认、异议处理及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工作。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负责采集并归集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信用信息,协助市道路运输局开展信用信息确认、异议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负责采集并归集交通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道路养护作业、路产保护等相关的信用信息。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采集并归集交通建设市场监管中发现的与道路养护市场关联的相关信用信息。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采集并归集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质量监管中发现的相关信用信息。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做好信用信息报送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养护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内容及征集方式)

养护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资格情况,主要业绩和养护项目,以及主要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取得的资格、证书,以及业绩等情况的信息。

养护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优先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获取,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更新、维护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良好行为信息的内容及征集方式)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受到国家或者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道路养护有关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认定为道路养护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由养护从业单位直接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填报,由市道路运输局组织市道运中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确认。

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的内容及征集方式)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道路养护及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依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四)养护从业单位在获取市场准入及道路养护作业中产生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的信息。

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定期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相关的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优先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获得。

第九条(信用评价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信用评价规则和本市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对养护从业单位在本市道路养护市场从业状况的评价结果。

市道路运输局定期调整发布养护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业主单位负责评价养护从业单位在养护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履约情况。

第十条(信用信息记录)

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具有填报职责的单位应当自信用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及发布期限)

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明细及录入时间等信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设定如下:

(一)养护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

(二)其他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并依法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道路运输局每年定期汇总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明细,并于每年一季度生成前一年度道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向社会进行发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

养护从业单位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局提出异议,市道路运输局经审核确认后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

鼓励养护从业单位通过主动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

市交通委应当建立本市道路养护市场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市道路运输局应当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要求,将本市道路养护市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应用)

鼓励管理部门、业主单位、行业协会和机构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激励措施包括:

(一)在交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道路养护作业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对道路应急抢修项目,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道路养护作业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质量保证金额度,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奖励;

(五)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惩戒措施包括:

(一)在交通领域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道路养护作业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三)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联合惩戒)

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失信受限的约束机制。主要包括:

(一)养护从业单位依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将依法限制其进入本市道路养护市场,加强市场性约束;

(二)养护从业单位被处以交通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按规定推送至信用中国(上海),将依法限制其享受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加强社会性约束;

(三)本市道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养护从业企业,将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交通建设市场投标,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交通),加强行业性约束。

第十七条过程监管)

养护从业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隐瞒重大不良行为、虚构良好行为)等方式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由市道路运输局、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信息。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开展信用归集、异议处理、信息公开等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道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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