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2-00087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2〕12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2-11-18 有效期至:2024-12-31
沪交行规〔2022〕1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优化航运集疏运体系,持续推进本市运输结构调整,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8号)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持续推进本市运输结构调整和海铁联运发展,依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实施管理。
第四条 (扶持范围)
项目资金用于扶持在芦潮港铁路中心站开展的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
第五条 (扶持对象)
(一)揽货补贴对象:通过海铁联运服务平台开展经芦潮港铁路中心站组织海铁联运揽货业务的公司(含自主开展揽货业务的海铁联运服务平台公司)。
(二)短驳补贴对象:与海铁联运服务平台签约的、提供芦潮港铁路中心站与上海港区及堆场之间“最后一公里”汽车短驳服务的运输公司。
第六条 (海铁联运服务平台)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组建的海铁联运公司(经营主体、服务平台),负责芦潮港铁路中心站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日常运营管理、市场拓展、资源整合、模式创新,组织提供全程运单服务和港站之间“最后一公里”短驳运输服务,协同各方共同推进海铁联运信息平台建设。
第七条 (扶持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揽货补贴。为拓展业务,给予重箱揽货补贴。2022年,长三角区域内及长三角外省市间有合作协议的区域的重箱每标准箱补贴400元,其他区域的重箱每标准箱补贴300元。2023-2024年,对长三角区域内开行固定循环车底班列满两年线路或者前一年重箱箱量达到2.5万标准箱线路,揽货补贴以每年15%的幅度退坡,即重箱每标准箱2023年补贴340元、2024年补贴289元。合作区域根据市政府相关协议及时公布。
(二)短驳补贴。为弥补芦潮港中心站与港口、堆场之间“最后一公里”运输短板,给予每标准箱(空重)180元补贴。
第八条 (预算申请)
每年9月底前,市交通委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九条 (申报流程和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按照季度申请。每年1月、4月、7月、10月,申请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一网通办”上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交通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
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条 (档案保存)
下列与揽货补贴项目资金申请相关的资料,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保存:
1、与海铁联运服务平台签订的《集装箱海铁联运货运服务协议》(海铁联运服务平台公司自主揽货的业务,应当保存与客户约定的协议);
2、与业务相关的铁路货票,或者铁路货票清单;
3、进出口海运提单,或者进出口海运装卸船清单。
下列与短驳补贴项目资金申请相关的资料,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保存:
1、与海铁联运服务平台签订的《公路运输服务合同》;
2、短驳运输计划及业务小结;
3、相关业务清单数据及票据。
上述资料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市交通委负责公开资金使用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监督)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