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3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01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3〕7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4-02-01 有效期至:2029-01-31

 

沪交行规〔20237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31214日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1229

 

 

上海市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升上海市市域铁路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上海市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工作,保证市域铁路的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地方铁路中的新建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改扩建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和市域铁路甩项工程需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责划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专家开展安全评估认定的具体工作,并对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进行监督。

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标准》(DG/TJ08-2417-2023)开展工作。

市域铁路建设单位会同运输企业配合做好安全评估认定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先期工作

市域铁路工程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以下工作,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

(一)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工程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四)已按照规定完成划定市域铁路安全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第二章 实施要求

第五条  选定第三方机构

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具体工作的,由市交通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定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把控安全评估认定质量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方机构不得与所评估认定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输企业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等情形的关联关系。

第六条  专家要求

专家组应涵盖线路限界及轨道、路基、车站建筑、结构工程、车辆、电力及牵引供电、通信及信息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通风及空调系统、消防与给排水、灭火救援、车站机械设备、车辆基地、调度中心、运营管理、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等专业。

专家应从事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运营从业经历的优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安全评估认定工作:

(一)所在单位是申请评估认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

(二)近3年内与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有聘用关系。

(三)所在单位与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有隶属关系。

(四)与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  启动安全评估认定

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完成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先期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输企业共同向市交通委提交报告,市交通委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

第八条  报告内容

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

(二)规划和立项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重大设计变更批复、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三)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防涝(防淹)专项论证报告等。

(四)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

(五)票价批复文件。

(六)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的材料。

(七)运输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八)环保评价文件,包括非重大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和环评措施落实情况说明。

(九)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

第九条  开展安全评估认定工作

专家组对所评估市域铁路工程项目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判断,可采取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开行列车添乘检查、人员抽考等方式。发现影响后续评估认定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委,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在安全评估书面报告中如实记录。

市交通委可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运输企业对系统功能缺陷重新测试确认。

专家组应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市域铁路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提出意见。其中的测试项目,可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并应符合《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标准》(DG/TJ08-2417-2023)规定的测试要求。

第十条  形成认定结论

专家组综合考虑各专业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市交通委征求市公安、应急、消防、道路运输及沿线区交通管理等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结论,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第十一条  问题整改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会同运输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相关专家复核确认后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开通初期运营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市交通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通初期运营,向社会公告开通时间和运营安排。

第十三条  工作监督

市交通委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在评估认定过程中对专家组组成、专家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与技术规范的符合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禁止行为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认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专家安全评估认定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认定专家。

(二)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认定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

(三)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

(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书面报告。

(五)不得将建设单位、运输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与安全评估认定工作无关人员或用于安全评估认定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市域铁路是实现中心城与新城、新市镇组团之间的快速度、大运量、公交化并可与其他铁路实现互联互通的轨道交通系统,是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初期运营是指市域铁路工程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试运行检验并验收合格,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甩项工程是指未按照市域铁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完工的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

本办法所称试运行是指市域铁路工程冷滑和热滑试验成功,与行车有关的项目系统调试和联调联试结束,具备行车基本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的活动。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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