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提升上海市市域铁路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上海市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工作,保证市域铁路的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管理办法》。
一、主要制定依据
《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地方铁路除按照前款规定验收、评估外,还应当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初期运营,并于初期运营期满后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安全评估。铁路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二、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地方铁路中的新建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工作。改扩建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和市域铁路甩项工程需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的,也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包括利用既有国铁改造开行市域铁路的工程。
三、开展评估认定工作的前提条件
市域铁路工程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以下工作,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
(一)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工程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四)已按照规定完成划定市域铁路安全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四、关于提交报告的内容
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认定的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输企业共同向市交通委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市域铁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标准》(DG/TJ08-2417-2023)。主要包括:
(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
(二)规划和立项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重大设计变更批复、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三)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防涝(防淹)专项论证报告等。
(四)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
(五)票价批复文件。
(六)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的材料。
(七)运输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八)环保评价文件,包括非重大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和环评措施落实情况说明。
(九)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
五、关于专家要求
由于市域铁路采用铁路制式的设施设备,兼具铁路网络化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公交化运营的特点,评估认定专家的要求中明确为从事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的专家。
六、评估认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