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105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5〕15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6-01-01 有效期至:2030-12-31
沪交行规〔2025〕15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提升现代航运服务能级,积极融入全球航运治理体系,市交通委、市财政局修订《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6日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集装箱陆路运输改为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方式,提高水水中转比例,大力发展海铁、空铁等多式联运,推动构建高效、畅达、绿色集疏运体系,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二)提升现代航运服务能级。培育航运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形成新模式、新业态、新动能,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推动建成现代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体系,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加快融入全球航运治理体系,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标准、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按业务情况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交通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具体目标,结合市级财力安排,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下达,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受理相关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申请财政拨款,经市交通委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市交通委负责公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涉及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外,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该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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