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2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12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6〕1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6-03-01 有效期至:2031-02-28

沪交行规〔20261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2026市交通委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26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228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22

 

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

 

根据《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凡进入上海港口客运站的乘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遵守本行为规范。

一、乘客及其他进站人员一律凭票或者凭证进站,并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二、省际客运站、陆岛客运站、水上游览客运站、城市渡口客运站等应当为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及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乘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等服务。

三、残疾人进站乘船的,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四、凡进站乘船的,应当维护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物品;

(二)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

(三)打闹、斗殴、损坏设施设备及其他妨碍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四)强行上下船

(五)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五、赤脚、赤膊、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船

六、进入客运站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装运或者夹带本行为规范第四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物品;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客运站应当自觉配合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客运站工作人员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四)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控制刹车,减速缓行,到指定地点关闭发动机等候待渡。随车人员应当进入客运站候船室乘船;

(五)因突发故障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客运站工作人员;

(六)驾驶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应当下车推行。

、乘客以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服从客运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合客运站依法采取的各项措施。

对客运站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现场值班人员反映,也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但不得影响客运站的秩序和水路客运的正常运行。

、客运站经营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本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并在客运站内公告。

、本行为规范自2026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2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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