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12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6〕1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6-03-01 有效期至:2031-02-28
沪交行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26年市交通委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
根据《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凡进入上海港口客运站的乘客以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遵守本行为规范。
一、乘客以及其他进站人员一律凭票或者凭证进站,并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二、省际客运站、陆岛客运站、水上游览客运站、城市渡口客运站等应当为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及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乘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等服务。
三、残疾人进站乘船的,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四、凡进站乘船的,应当维护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物品;
(二)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
(三)打闹、斗殴、损坏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妨碍船舶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四)强行上下船;
(五)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五、赤脚、赤膊、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船。
六、进入客运站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装运或者夹带本行为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物品;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客运站,应当自觉配合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客运站工作人员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四)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控制刹车,减速缓行,到指定地点关闭发动机等候待渡。随车人员应当进入客运站候船室乘船;
(五)因突发故障导致车辆无法行驶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客运站工作人员;
(六)驾驶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应当下车推行。
七、乘客以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服从客运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合客运站依法采取的各项措施。
对客运站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现场值班人员反映,也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但不得影响客运站的秩序和水路客运的正常运行。
八、客运站经营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本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并在客运站内公告。
九、本行为规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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