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 停车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8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27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6〕5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6-04-15 有效期至:2031-04-14

沪交行规〔20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已经2026年市交通委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4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

  (一)未悬挂车辆号牌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二)酒后驾车或者拒绝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接受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的;

  (三)车辆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或者违禁物品的;

  (四)车辆存在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事故的;

  (五)公共停车场(库)因场地条件限制、临时管控要求等禁止特定车辆停放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规范设置的安全警示和交通指示标志标线规定,服从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指挥,有序驶入公共停车场(库),将车辆停放到规定停车位内。

 第四条  停车人停放好车辆离开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对于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五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行走时,应当遵守人行引导标志,使用人行横道线,注意通行安全。

  第六条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可自主选择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或者人民币现金支付,付费后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电子或者纸质发票。提供电子发票的,应当同时提供发票下载渠道和咨询方式。

 第七条  进入公共停车场(库)停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充电专用停车位等专用停车位的行为;

  (二)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擅自开展装卸作业以及实施可能影响其他人员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秩序的修车行为;

  (三)在进出口、通道等区域滞留车辆,未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等影响正常通行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公共停车场(库)安全、环境卫生、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停车人应当正确使用公共停车场(库)设施设备。因停车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停车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车辆停放期间发生财物失窃、车辆损毁或者人身伤害的,停车人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在车辆停放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车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对公共停车场(库)的价格公示、收费标准、设施设备、服务行为等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市民服务热线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扰乱公共停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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