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31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6〕4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6-05-30 有效期至:2031-05-29
沪交行规〔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3月20日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29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交通行业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动态管理、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主体责任)
从事交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交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监督、指导本市交通行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市交通委、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交通委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六条(安责险保障)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等高危行业、领域的支撑保障作用,强化事故预防功能。
第七条(数字化风险防控)
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互联网,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数据的交流共享和运用拓展,全面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开展以下数字化安全风险防控:
(一)加强感知设备建设规划和运用;
(二)实行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智能预警等非现场监管;
(三)利用电子标签进行识别和追溯;
(四)搭建预知研判模型,利用数字工具辨识安全风险,并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风险分级)
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等级。
第九条(风险辨识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已辨识完成的风险清单进行逐项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和主要致险因素、控制指标及控制范围。
风险致险因素发生变化超出控制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确定等级。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等级评定、等级变更和销号,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
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全面摸底交通运输行业重大风险的动态变化情况,深入分析风险因素变化趋势,更加全面准确掌握行业重大风险分布及季节性变化规律,针对性提出防范对策建议,指导行业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第十条(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级,采取下列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和产生的后果在可控范围内:
(一)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将安全风险控制指标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将从业人员所能接触到的安全风险情况及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通过安全生产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管控该风险的能力。对于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应当通过公告提醒、讲解宣传等方式进行告知,督促指导其做好安全防范;
(三)在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标明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如实记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过程和信息,并规范管理档案。对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应当单独登记,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规范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对新风险、新情况及时编制安全管理标准或者规范,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报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按照要求向管理部门实时、准确、完整报送以下安全生产数据:
(一)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
(二)安全风险管控数据;
(三)重要部位和重点工艺装置感知数据;
(四)安全生产视频监控和预警数据。
市交通委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数据报送的范围、要素和路径等制定指南或者规范。
第十二条(研判预警)
管理部门应当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上报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运用,强化综合管控和源头治理。
第十三条(联防联控)
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复合风险、潜在风险、风险耦合、风险周期等开展研究,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对位置相邻、业态相近、行业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防联控。
第十四条(风险分布图)
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绘制、更新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充分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对安全风险实时跟踪、实时管控。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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