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1

索取号:002421191K/2024-00054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港〔2024〕712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交港〔2024〕7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本市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调整,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订了《上海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9日

上海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有关文件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本市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安排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对上海港籍的老旧营运船舶开展报废更新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本方案所称营运船舶,是指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运输的船舶,船舶为机动船。

  二、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本市建立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市交通委:统筹协调本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相关工作,组织海事、船检、水运等机构或部门审核申请文件;编制项目清单;组织开展拆船现场监督。委属市港航中心负责组织企业申报,督促企业按计划推进船舶报废更新,负责核查登记在地方海事的报废和新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负责核查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的检验证书信息;负责核查申请企业与船舶营运证书信息;负责做好受理、项目调度、档案管理、汇总上报以及配合做好船舶拆解现场监督、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组织审核本市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打捆上报。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超长期国债资金拨付流程符合“两新”相关规定要求。

  上海海事局:负责核查登记在上海海事局的报废和新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配合开展船舶拆解现场监督,参与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负责核查中国船级社检验船舶的检验证书信息。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

  船舶补贴范围和标准以国家发布的《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为准。

 四、实施程序

  (一)受理

  市港航中心受理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收取《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要求的申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受理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申请,应当在船舶拆解前,收取《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收取《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等材料。

  2.受理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申请,应当收取《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等材料。

  3.受理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申请,应当收取《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材料。

  (二)审核

  市交通委组织海事、船检、水运等相关机构或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编制项目清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组织审核本市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申请文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注明已报请市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

  市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市港航中心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船舶拆解前市交通委组织人员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登记在上海海事局的船舶,须会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开展相关工作;船舶拆解完工后,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并完成相关照片收集与粘贴工作;《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统一由市交通委盖章确认。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三)资金发放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盖章确认。补贴资金按相关程序拨付。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按期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任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要求,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鼓励引导

  引导航运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鼓励有条件的航运企业优先考虑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提高船舶绿色环保智能化水平。

  (四)健全档案管理

  市港航中心应当建立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档案管理制度,并按一船一档归类保管,长期保存。档案资料包括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五)其他

  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国家部委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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