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海港口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6

索取号:002421191K/2025-00051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港〔2025〕224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促进港口装备技术能力和装卸服务效率提升,现将《关于规范上海港口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关于规范上海港口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促进港口装备技术能力和装卸服务效率提升,推动港口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上海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上海港范围内从事普通货物装卸(含过驳)业务的港口企业对纳入专项维修的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指在码头前沿布置的主要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的设备,如港口用起重机械、装(卸)船机、吸粮机、固定带式输送机等。

  二、基本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

  港口企业是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的风险辨识与评估,强化设备更新方案准备和更新过程管理。港口企业按照规定聘(雇)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从事港口装卸机械管理,有持证作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坚持科学必要

  港口企业组织实施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强化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做好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等技术复核,确保设备更新符合港口行业和区域发展要求,设备选型与码头设施条件和周边环境相适应。鼓励港口企业选用具有远程监测、智慧化管理等功能的船岸主要装卸设备。

  租赁港口设施经营的港口企业在征得港口设施所有人同意后,进行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

  (三)坚持安全规范

  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纳入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港口企业履行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相关程序,实施船岸主要装卸设备的更新。与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有关的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不得改变码头的空间范围、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

  (四)实行管理联动

  船岸主要装卸设备在现行《特种设备目录》内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其他船岸主要装卸设备,鼓励港口企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确保相关装卸设备具备港口作业的安全性能和技术条件。

  船岸主要装卸设备的更新过程涉及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纳入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有序实施设备更新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指导,有序推动全港装卸设备升级、更新工作。通过加强政策解读、明确港口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的工作路径等方式,引导企业全面、准确知晓相关政策,有序实施设备更新,逐步淘汰落后装卸设备,提升港口装备技术总体水平。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近中期港区功能调整的需要,定期摸排统计港口企业设备更新意向,引导港口企业客观评估自身需求。具备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条件的,鼓励技术条件成熟、经营安全规范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港口企业优先实施。对不具备长期岸线使用资格的港口企业,原则上不鼓励增加装卸设备数量。

  (二)强化方案技术论证

  有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计划的港口企业按照规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设备更新的专项维修设计方案。专项维修设计方案应结合码头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检测评估报告,对项目必要性、码头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结构安全和附属设施等内容开展技术评估论证,并对码头结构,电气改造,附属设施(防风锚碇顶升、轨道、车挡等)等局部技术改造或者加固进行详细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不完整的,或者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与基础设施实际不一致的,原则上不支持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

  (三)加强维修过程管理

  港口企业在实施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前将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等信息提前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企业相关信息后,将相关信息抄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专项维修实施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

  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涉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在施工前告知施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申报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依法纳入监督管理。其他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港口企业可以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港口作业要求。

  港口企业实施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施工完毕,按照规定组织专项维修完工核验,并将核验资料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更新的船岸主要装卸设备经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属于特种设备的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同时履行港口经营许可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规范日常安全管理

  港口企业应当强化港口装卸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定港口装卸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计划并保障实施。港口企业应当制定针对性安全操作规程,持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规范运行装卸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安全规范使用港口装卸设备。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明确实施路径和阶段目标。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市管港口设备更新有关的日常事务和技术支持保障服务工作。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不断完善辖区内装卸设备更新工作的实施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积极性,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快示范引领

  结合上海港口功能布局,稳妥有序推进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工作落地。选择特点突出、需求明确、条件成熟的重点港口企业,开展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工作试点示范,尽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并加强行业内设备更新工作的经验交流。

  (三)加强协同合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建立涵盖政府、企业和专业机构的协同机制,加强与海事管理机构等联动衔接,共同推进上海船岸主要装卸设备更新工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安全、科学、有序的设备更新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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