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解读
针对本市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具有社会影响面大、民生关联性强等特点,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规定》)。自实施以来,本市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企业根据《信息报告规定》要求,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按规定报送有关上级部门,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因信息不畅造成的施策、处置、救援等不及时的现象发生。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范运行,对《信息报告规定》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向行业企业、市交通委委属相关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并召开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通过“上海交通网”向社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对《信息报告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相关情况
《信息报告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有:
(一)进一步明确报告原则。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将报告原则调整为“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 的原则。
(二)进一步优化报告时限。《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是“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考虑到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需经过行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委指挥中心等环节报送至市委或者市政府总值班室,在满足本市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下,在《信息报告规定》中分别调整行业企业和管理部门的报送时间为“1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3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
(三)进一步明确报告领域。在《信息报告规定》的附件中对“特殊区域、特殊时段”等予以细化。
三、《信息报告规定》主要内容说明
《信息报告规定》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信息报告规定》的目的依据、使用范围、信息类别、报告原则。
第二部分(第五、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市交通委、委属单位和行业企业的信息报告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时限、内容、程序、保密等要求,以及信息核实、补报和特殊时段零报告的要求。
第四部分(第十四条):规定了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第十五条):要求委系统相关单位和行业企业参照《信息报告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信息报告规定》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