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的解读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条例》),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部署,委安委办(委安监处)牵头编制了《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编制《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本市交通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要求,不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事故(事件)仍时有发生,暴露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尚未得到有效管控,不同程度存在“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一是个别区和单位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不重视、不上心,对当前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心中无数,对存在的风险底数“认不清”。二是部分区和单位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不深入、走形式,对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想不到”。三是一些区和单位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不精细、不精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缺乏有效监测,对职责边界划分不清,导致部分重大风险“管不到”。2018年5月,市交通委印发《上海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交安〔2018〕368号),正式建立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2021年,新修订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对本市交通行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均有更高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保障本市交通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实际起草《办法》是必要的。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份开始,委安委办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开展“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11月,完成《办法》初稿。12月,经安委办内部讨论,进行局部修改完善。2022年1月6日,召开座谈会,委相关业务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参会。会后,对稿件作进一步完善。1月17日,以委安委办名义征求委相关业务部门和委属相关单位修改意见,共收到1条意见建议(截止2022年1月31日),其中无重大分歧意见。2月10日,召开座谈会,征求上海建工、隧道股份、申通集团、上港集团、久事集团等行业骨干企业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2月20日至3月20日,通过“上海交通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5月30日,委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认定《办法》的制定程序符合规定。6月20日,委法规处认定《办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有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风险的含义、工作原则、主体责任、职责分工、数字化风险防控等内容。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一是按照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运营和轨道交通等七个领域;每个领域可根据业务属性分为若干具体业态(《办法》第八条)。二是参考交通运输部规定,按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概率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办法》第九条)。三是明确4大类致险因素(《办法》第十条)。四是规定了风险辨识、评估、等级变更、管控的工作要求(《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第三部分:重大风险的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针对重大风险,规定了管控、培训教育、风险警示、外部告知、报送内容、报送方式、等级变更、总结上报、形式审核等工作的要求。
第四部分: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一是规定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督促检查、监督抽查、督促整改、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明确了社会第三方机构可以受委托开展重大风险督查检查工作,及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办法》第二十八条)。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在社会监督、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要求(《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第五部分: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