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解读
关于《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形成《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分别完成修订,为进一步强化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求,结合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起草了《裁量基准》。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依法治安、源头管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夯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基本。
二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质效的需要。“一法一条例”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的,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裁量基准》立足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细化、梳理了“一法一条例”的责任条款,明晰了各项违法行为的量化标准以及对应处罚幅度,精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质效。
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需要。“一法一条例”修订后,义务性、责任性条款的内容有较大的修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提升较高,涉及停业整顿的违法行为增加较多。由于交通领域未制定裁量标准、未明确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是使用“一法一条例”还是行业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等情形,与当前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总体形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并出台本市交通领域关于“一法一条例”实施细则,从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水平。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重点对“一法一条例”与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50项违法行为(其中《安全生产法》37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13项)中的裁量情节进行划分,设置对应处罚区段。一是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划分,即“初次发生”“发生两次”“发生三次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作为裁量情节;对违法行为屡次发生的,处罚幅度相应递增。二是按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划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7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设置了对应罚则,如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设定罚则,将造成“未履行一项”与“未履行七项”的处罚幅度相同,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对企业、相关人员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将“未履行一项”“未履行二项”“未履行三项以上”作为划分依据。三是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划分。对违法行为尽管属于初次发生,却存在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给其他经营者造成较大损失及其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一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