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解读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1-14

关于《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形成《上海市交通领域综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分别完成修订,为进一步强化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监 ,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求,结合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起草《裁量基准》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依法治安、源头管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夯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和基本。

二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质效的需要。一法一条例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的,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裁量基准》立足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细化、梳理了一法一条例的责任条款,明晰各项违法行为的量化标准以及对应处罚幅度,精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质效。

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需要。一法一条例修订后,义务性、责任性条款的内容有较大的修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提升较高,涉及停业整顿的违法行为增加较多。由于交通领域未制定裁量标准、未明确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是使用一法一条例还是行业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情形,与当前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总体形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并出台本市交通领域关于一法一条例实施细则,从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水平。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重点对一法一条例本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50项违法行为(其中《安全生产法》37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13项)中的裁量情节进行划分,设置对应处罚区段。一是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划分,初次发生”“发生两次”“发生三次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作为裁量情节对违法行为屡次发生的,处罚幅度相应递增。二是按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划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7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设置了对应罚则,如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设定罚则,将造成未履行一项未履行七项的处罚幅度相同,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对企业、相关人员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因此将未履行一项”“未履行二项”“未履行三项以上作为划分依据。三是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划分。违法行为尽管属于初次发生,却存在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给其他经营者造成较大损失及其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一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