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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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委组织对《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公交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公交裁量基准》制定于2014年,201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次修订的背景主要有:一是国务院办公厅20228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为落实国家要求,本市也将于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上述文件对裁量基准制定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口径和要求。二是公交行业管理和执法部门在长期监管执法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对裁量因素、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进行调整优化的需求。三是现行《公交裁量基准》有效期即将于2024314日届满,保障行业执法监管裁量权行使有据可依,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公交裁量基准38项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涉及的法规依据

《裁量基准》涉及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业法规规章3部。其中,部门规章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二)修改的内容

1积极推行综合裁量模式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裁量权制定的最新要求本次修订改变了原先以单一裁量因素为主的裁量模式,积极推行综合裁量模式除处罚裁量空间较小的以外根据三项以上裁量因素综合评价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并给予过罚相当的处罚。在裁量因素设置方面,主要根据公交行业违法行为特点,科学予以确定,如当事人过错程度、违法行为发生次数、持续时间、涉案车辆数、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根据裁量因素将违法情形从轻到重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处罚内容对应划分阶次,形成违法情节轻重与处罚轻重相对应的裁量标准。

2贯彻落实宽严相济要求。一是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确定裁量幅度。如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序号12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迟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裁量情节。迟报的过错程度相对较低,处罚幅度设定为初次被查实的处以警告,两次以上的处以罚款;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过错程度高,性质较为恶劣,处罚幅度设定为直接处以罚款,且罚款金额较高直至顶格处罚。二是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设定处罚标准。如对于不服从统一调度(序号21违法行为,在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设定处罚标准的基础上,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作为从重处罚的重要裁量因素,凡是造成人员无法及时疏散后果的不论违法行为发生次数的多少,一律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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