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为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工作,市交通委对《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
《裁量基准》制定于2015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主要有:一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本市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正,有必要根据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情况对裁量基准进行相应修改。二是交通运输部和市司法局相继印发文件,就裁量基准制定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推行多因素综合裁量模式等。三是行业管理和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实践中,积累了对裁量因素、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等进行优化调整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次修订是对《裁量基准》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修订后,《裁量基准》共包括违法行为46项。
(一)关于涉及的法规规章
《裁量基准》涉及法规规章共4件,分别为《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行政法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部门规章)、《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二)关于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明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裁量基准》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在相关法规规章中均有罚则时,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其法律适用。
(三)关于裁量因素和裁量情节
本次修订,根据轨道交通行业特点和执法实践,对每项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次数、规模、持续时间、危害对象、危害后果、改正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因素,并通过裁量因素的排列组合,确定裁量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