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车辆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车辆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车辆经营权,并对车辆经营权的配置、发放、考核、延续、收回等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二)经营权期限
《管理办法》施行后,本市新增的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管理,并根据《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新增的经营权期限为6年。现有车辆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车辆更新后实行有期限管理,期限为6年。
(三)经营权配置和发放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管理办法》明确本市车辆经营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者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无偿发放。
(四)经营权考核和结果运用
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经营权考核,考核周期为6年,并根据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确定经营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准予继续经营;考核等级不合格的,视情核减相应的车辆经营权。
(五)经营主体变更
为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公平性,《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后新增的车辆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本办法施行前既有的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如既有的车辆经营权确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企业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六)经营权延续
《管理办法》规定,车辆经营权到期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车辆经营权发放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发放部门按照车辆经营权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七)经营权收回
《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明确了三种经营权收回的情形,分别是:取得经营权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的,或者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经营权考核不合格被核减的,收回相应的经营权;企业经营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经营的,收回该企业名下全部车辆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