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职责

执法职责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等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委编委201989号)、市交通委党组《关于委属部分单位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沪交党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组建新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市交通运输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93号)精神,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主要承担本市公路路政(包括市属城市道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等交通业态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承担本市交通运输领域内重大、跨区域等案件查处工作,加强对郊区各区交通委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静安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等中心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及其他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