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码头堆场扬尘在线监测管理的通知
沪交科〔2016〕171号
各相关区、县交通(建设交通)委,市码头中心,市航务处,委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4号)和市交通委印发的《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方案》(沪交科〔2015〕1222号)要求,为减少港区颗粒物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确保完成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码头堆场扬尘在线监测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备供应商管理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备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市环保局《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5〕520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设备应集成摄像、摄影功能。监测所得数据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市级监控平台。
(一)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为码头堆场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合格供应商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国家或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性能测试,并取得合格报告;
2、通过有检测资质部门的光散射法颗粒物在线监测仪与重量法比对测试,并取得合格报告;
3、在沪具备售后维保能力,有专业服务队伍,能够做到24小时内及时响应。
满足以上条件的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交通委科技信息处备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交通委将定期在官方网站(http://www.jt.sh.cn)上更新发布在线监测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单。
(二)管理要求
设备供应商应努力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质量,确保监测系统运行稳定,数据监测科学、客观,市交通委将组织专家不定期抽查相关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有以下情况的,将终止其备案,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1、未按规定将监测数据接入市级监控平台,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的;
2、上传监测数据造假的;
3、年度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4、其他违规行为。
二、完善市级监控平台服务功能
中国联通上海公司作为本市扬尘在线市级监控平台的建设单位,同意其通过与合格供应商之间合作创新,以系统集成商的形式参与推进本市码头堆场扬尘在线监测建设。
市级监控平台应做好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对接服务,按照《技术规范》的接入格式、频率等要求,指导设备供应商正确上传监测数据。市级监控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平台的统计、分析、预警等服务功能,加快手机客户端等移动软件的研究应用,每月形成数据分析报告报送市交通委,并抄送相关港口管理部门。
三、加快推进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码头经营企业是落实环保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改造并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建立完善环保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做好扬尘污染防治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定、校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市码头中心、市航务处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本市外港、内河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相关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辖区内码头堆场的环保治理改造,指导企业按照《技术规范》点位设置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码头堆场环保监督检查
市码头中心、市航务处及各相关区、县交通(建设交通)委应梳理辖区内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清单,加强日常环保巡检抽查力度。码头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企业在到期换领或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时,严格审核码头、堆场的设施设备是否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并按要求填写《码头堆场环保设施情况表》(详见附件),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港口经营企业不得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