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货运空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2027年)》的通知
索取号:002421191K/2026-00073 发布机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6〕12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施行时间:2026-10-01 有效期至:2027-12-31
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巩固提升上海国际航空枢纽能级,持续推进本市运输结构调整,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等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推进货运空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日
上海市推进货运空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2027年)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巩固提升上海国际航空枢纽能级,持续推进本市运输结构调整,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的通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推进货运空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上海市推进货运空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第四条 (扶持范围)
项目资金用于经上海口岸进出口,且由上海铁路和上海航空枢纽运输的空铁联运业务。
第五条 (相关服务平台)
相关服务平台是指协同机场、航司、铁路共同推进空铁联运市场拓展、资源整合、模式创新等工作,建立信息化系统,提供一站式空铁联运服务,保障空铁联运全流程闭环及数据追踪、保存、核实功能,并对空铁联运申报业务量开展统计核对的平台。
第六条 (扶持对象)
通过相关服务平台开展空铁联运业务的相关经营者。
第七条 (扶持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高铁定班产品。按每公斤5.0元标准开展扶持。其中,运价扶持标准每公斤4.0元,揽货扶持标准每公斤1.0元。
(二)零星整车产品。按每公斤3.0元标准开展扶持。其中,运价扶持标准每公斤2.0元,揽货扶持标准每公斤1.0元。
(三)快运专列产品。按每公斤2.3元标准开展扶持。其中,运价扶持标准每公斤1.3元,揽货扶持标准每公斤1.0元。
运价扶持资金根据铁路实际运价采取据实孰低原则。申报重量需要提供铁路和航空两端单证,当航空端单证和铁路端单证显示货物重量不一致时,采取据实孰低原则。
第八条 (申领方式)
项目资金按季度申报。每年1月、4月、7月、10月,扶持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一网通办”上提交申报材料,扶持对象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服务平台对空铁联运业务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核对;市交通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到扶持对象。
第九条 (档案保存)
相关服务平台和扶持对象应将铁路业务单据、航空业务单据、与相关服务平台签订合同等申报材料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照规定保存,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信息公开)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市交通委负责公开资金使用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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